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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玛多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年03月14日    编辑:

  玛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果洛州委办公室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多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果办发〔2016〕46号)和《中共玛多县委办公室玛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玛多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多办发〔2016〕60号),设立玛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审批的职责。
  2.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的职责。
  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的职责。
  4.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的职责。
  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的职责。
  6.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职责。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职责。
  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职责。
  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10.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1. 商品房预售许可。
  1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廉租房审核的登记。
  16.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定点审批。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18. 承接省、州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职责。
  2.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职责。
  3. 拆迁单位资质认定的职责。
  4. 城市房屋拆迁审批的职责。
  5. 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拆迁项目转让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房屋建设质量监管的力度。
  2.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3.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4. 加强新农村牧区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农牧部
  门监督检查生态移民住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住房建设、城市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承担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查工作。
  (六)贯彻落实省、州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村级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示范村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
  (七)负责城区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对城区建筑物、市政设施、公共场所等的容貌管理,对建筑红线外施工现场打围作业等进行检查监督,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弃土处置场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八)负责城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区街道、公共场所等的清扫保洁;负责城市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城市环卫设施等的管理和维护。
  (九)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区街道维修、占用、开挖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临街门面的装饰、装修和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十)负责全县燃气规划与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供热、燃气等)管理维护和城市防洪工作。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业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市场、建筑装修的行业管理。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度进行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管理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参与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工作,配合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研究制定我县地方性城市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各居民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监督与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定区域内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现象进行监察执法,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职责区域内违章建筑等进行监察执法;负责县城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亮化的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县城列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对县城各市场、农贸市场运营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县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