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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通知
来源:http://www.xining.gov.cn    时间:2011年02月04日    编辑:

 各有关医疗机构:

2010年底,卫生部医管司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第三季度医疗违法广告的通报》,要求各地依法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查处,并上报查处结果。为此,我厅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请你们严格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认真整改,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西宁四健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表,下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我厅卫生监督所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立即停止发布超出审核内容的医疗广告,如不及时整改,我厅将依法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医疗广告的审批申请。
二、西宁东方泌尿专科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核准有效期限《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我厅卫生监督所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立即停止发布医疗广告,我厅将追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责成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三、青海省消防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我厅卫生监督所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立即停止发布医疗广告,如不及时整改,我厅将通报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今后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我厅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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