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政办〔2017〕27号
玛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玛多县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并省州驻县各单位:
《玛多县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案》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玛多县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案
玛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玛多县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案
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国土资(2016)92号》文件《青海省国土资源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规定,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违法用地图斑认定审核,经核查玛多县境内违法用地共有6处,为进一步推动我县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持续加强对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青国土资[2016]5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玛多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方案。
一、处罚依据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处罚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
1、适用情形:未报先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适用情形: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可并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3、适用情形:边报边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三、玛多县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违法用地图斑认定审核,经核查玛多县境内违法用地共有6处:
1、玛多县扶贫局异地搬迁项目工程占地面积:242213平方米。
242213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726639元
适用情形: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玛多县住建局牧民危旧房改造项目占地面积:51603平方米。
51603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154809元
适用情形: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3、玛多县发改局花石峡自来水公司占地面积:3201平方米。
3201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9603元
适用情形:边报边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4、玛多县发改局三期锅炉占地面积:4534平方米。
4534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13602元
适用情形:边报边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3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5、玛查理镇达吉加油站占地面积:10001平方米。
10001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50005元
适用情形:未报先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6.花石峡镇亚珠加油站占地面积:6401平方米。
6401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32005元
适用情形:未报先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