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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玛多县发改局等八个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玛多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年05月09日    编辑:

  多政办〔2017〕32号 
  玛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玛多县发改局等八个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并省州驻县各单位:
  《玛多县发改局等八个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玛多县发改局等八个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县发改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力布局,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节能减排降碳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碳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污染减排工程,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三)提出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涉及生态建设项目下达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综合协调环境保护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六)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水、电、气等阶梯价格政策,积极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再生水价格等价格政策。
  (七)负责非煤矿矿山、尾矿库、职责范国内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八)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九)依法依规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非煤矿矿山、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十一)加大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园区编制发展规划过程中,积极吸纳相关部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环境污染防治、节能降耗措施、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
  (十二)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降碳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监督企业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
  (十三)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环境信用体系,做好工业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四)协调有关单位对淘汰、关停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釆取停电、限电措施。
  (十五)指导和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管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十六)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电子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负责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
  (十七)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和严格管控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
  (二)制定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供暖建设规划,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城镇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负责建设、改造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对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实施监管。
  (三)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垃圾焚烧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镇清洁环境行动和村庄环境改善提升。
  (四)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城镇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
  (五)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宜居绿色改造,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三、县畜牧科技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农牧业、科技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农用地、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配合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二)负责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负责农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负责农牧业、农牧区节能减排。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负责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等的发展。
  (三)负责农(牧)业投入品监督管理,负责农(牧)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防止和减少农(牧)业生产资料形成的生态环境污染。
  (四)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编制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动物养殖、定点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及指导工作。
  (五)负责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
  (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五)依法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同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九)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
  (十)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十一)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
  (十三)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釆、越层越界开釆以及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县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保护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十七)负责拟定县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县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类保护地的统一管理保护。
  (十九)负责统筹协调县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重大项目,建立生态保护、建设引导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二十)负责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治理荒漠化土地。
  (二十二)依法负责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承担创建生态文明先行区林业生态建设的具体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交通建设要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工作同时同步进行。
  (三)监督和负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四)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
  六、资源环境执法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执法大队
  1、负责园区内外渔业水域、草原、滩涂与湿地以及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负责对园区内外国土、环保、水利、草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各类矿产资源、违规建筑、乱采乱挖草原、偷猎、盗猎等行为进行制止,启动联合执法进行严厉打击。
  3、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
  4、负责组织园区内外农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在辖区内开展农机安全检查。
  5、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6、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利综合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权限分工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7、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
  8、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规、规章;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10、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1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12、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二)森林公安局
  1、负责侦破、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协助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2、负责组织开展巡护工作,严厉打击一切盗猎珍稀野生动物,倒卖、运输、加工、窝藏野生动物产品及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3、依法对园区内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进行保护,制止和协查非法采挖、捕捞等违法活动。
  4、负责园区内外的社会治安管理,保护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负责对科学研究、科学考察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一切活动提供安全保卫和依法监督。
  6、负责对园区内外实施路检、路查,查处一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森林法、自然资源的违法活动。
  (三)扎陵-鄂陵湖、星星海保护分区派出所
  1、负责园区内外森林及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保护分区社会治安秩序。
  2、负责保护区内日常巡护和执法工作,查处破坏保护分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案件和森林火灾案件。
  3、承担园区内外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
  4、负责侦破、查处保护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治安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林业行政案件。
  七、县公安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配合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联动。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四)监督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露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
  八、县市场监管局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取消环境行政许可或无环境行政许可的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管业执照。
  (二)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环境相关的许可、处罚信息,作为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监管的参考内容。组织对环境保护失信企业和人员的联合惩戒。
  (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以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工作。
  (四)强化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发挥标准体系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五)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机动车排放检测
  机构尾气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六)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节能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锅炉燃料符合性、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做好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工作和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责令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