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