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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