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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玛多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来源:玛多县政府    时间:2017年05月18日    编辑:
          玛多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8号)要求,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2016年,通过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对县域内的监测点实施监测,从各项数据显示出我县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为100%。同时,从我县空气监测站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有效监测数据显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99天,优良率为85.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值为63.7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值为40.91微克/立方米。
(二)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是城镇未纳入集中供暖的燃煤小锅炉存在无环评、无脱硫除尘设施、无排污许可的“三无”情况,黑烟直冒;二是生活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焚烧现象依然可见;三是各类施工(建材加工)中,散装物料(渣土)拉运、堆放不进行篷布覆盖,施工现场不进行洒水降尘,各类施工车辆不及时清洗、不限制车速,扬尘漫天飞现象依然存在;四是机动车增长速度迅猛,城镇主干道未实施黄标车限行,机动车尾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
二、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玛多县优良天数达到90%以上,县府所在地城镇细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6年下降5%。县域二氧化硫(S02)和二氧化氮(NO2)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同时,落实2017年全省(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
(二)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进一步推广大气污染治理网格化管理机制,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规范建立工作管理台账。按照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实际确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细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切实加强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尘污染治理,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稳步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工作,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作。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城镇供暖中心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已建成的燃煤锅炉各使用单位必须加装脱硫除尘率在80%以上的脱硫除尘设备,出具排放监测报告,建立煤炭购入及使用台账,使用含硫量低于1%,灰分含量低于17%的煤炭(出具煤品监测报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或使用电锅炉)。燃煤及煤渣堆放场所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严禁燃煤锅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二)开展城镇扬尘整治。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二是对产生扬尘的各类建筑材料堆放场地必须全部采取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三是采取洒水降尘作业,严禁焚烧建筑施工垃圾。四是出入工地运输车辆篷布覆盖率、车轮车身冲净率达到100%。五是沥青、混凝土等各类搅拌站必须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
(三)加大城镇垃圾焚烧整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明确要求环卫工人对负责清扫区内发现的垃圾焚烧现象要及时扑灭,对发现的责任人要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发现的行政、事业单位焚烧垃圾行为,环保部门将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实施移动污染源防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要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保障供应油品品质。
(五)深化工业源污染防治。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制度和资源环境执法局要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日常检查制度,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六)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强化监管。结合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行监督管理。环保与公检法部门切实加强在环境执法中的衔接配合,完善联动执法和案件移送检察办案机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或进展缓慢的工作,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在媒体上公开,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任务。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实行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环境空气质量按月公布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地方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责任,强化联防联控,推进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促进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
(二)政策保障。严格按照《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