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更新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青国土资〔2011〕248号)和果洛藏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关于更新基准地价的通知》(果国土资〔2016〕6号)要求,积极组织对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与更新,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现将调整更新后的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