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试行)
来源:玛多县政府    时间:2017年07月22日    编辑: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试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遵循人与自然共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而从事的各项保护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州)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科学规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期限相对应,在国土、环保、农牧、林业、水利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推动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五条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一致,自然地域环境相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原则,将全省两市六州划分为三个类别,实行差别化分类评价考核。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为第一类,海北州、海南州为第二类,玉树州、果洛州和黄南州为第三类。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生成各市(州)绿色发展评价结果。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内容可以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的年度评价。
  第九条 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测算各市(州)绿色发展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年度绿色发展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生态文明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文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考核目标体系由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生态文明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应于9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自查。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生态文明考核牵头部门。
  (二)实地核查。生态文明考核牵头部门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
   (三)综合考评。生态文明考核牵头部门结合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自查报告、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生态文明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三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或者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并被查实存在问题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交由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作为各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相关地区党政负责人优先提拔任用。
  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其党政相关负责人,可参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考核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但1项或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六条 在省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协作机制,负责评价考核具体工作,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年度绿色发展评价由各相关部门提供数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评价考核结果,以及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必要时生态文明考核牵头部门可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目标得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代表性和一致性。
  第十九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州)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开展工作。
  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地区和人员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