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州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本州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
(二)事故灾难。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工作目标。
第五条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五)快捷反应,协同应付。
(六)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七)加强宣传,提高素质。
(八)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领导机构。为提高我州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能力,成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州长任总指挥,各副州长按照业务分工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国安局、州司法局、州社保局、州工商局、州旅游局、州电信局、州地震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水务局、州经贸委、州交通局、州建设局、州农牧林业局、州卫生局、州文体广电局、州药品监督局、州邮政局、州气象局、州信访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农业银行、州委宣传部、果洛军分区、武警果洛支队、州电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是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果洛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办事机构。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地方机构。州政府六县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工作机构。各部门要依照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条 专家组。成立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州政府总值班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处理各地各部门报案的紧急信息。
第十二条 传达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接警处警。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州政府总值班室。
第十五条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 预警发布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的依据。
(一)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
(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同时,州公安、卫生、交通、建设、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州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省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省人民政府具体指挥应急工作,并向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军队、武警及省有关部门协助、增援。若事态迅速扩散、恶化,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本州行政能力控制范围时,由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汇报,并请求省政府直接指挥应急。
第十七条 情况通报。要将有关应急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州政府;征求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新闻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州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二十条 指挥与协调。
(一)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招募多种行业急救队,对其开展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社会救援的力量。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抓紧研究制订应急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措施。
(二)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州武警支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三)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四)有计划地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依次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省政府。
(五)州民政局等部门会同州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 紧急状态。州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州委宣传部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州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省政府。
(二)州民政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州卫生局、州农牧局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后,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善后处置。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州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州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州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州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灾害保险。
(一)鼓励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三)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四)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将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与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训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二)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县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三)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全州六县政府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三)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州卫生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州卫生局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州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制度。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三)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州粮油公司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四)州发改委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州经贸委、州环保水务局、州建设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六)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各级政府从财政预算中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州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州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责任与奖惩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预案制度。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单位要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州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预案的制定与修订。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州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二条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