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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多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玛多县人民政府办    时间:2007年10月16日    编辑: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个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级监控、分级管理。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怡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二、使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使用于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的。
  (二)一次食物中毒有人员死亡的。
  (三)没因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
  (四)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组织领导
  (一)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总体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3、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4、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贯彻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3、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江总事故情况。
  5、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6、负责组织完成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县卫生局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
  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3、督促各职能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政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4、教育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5、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各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四)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五个工作小组。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启动《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抢救工作的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发改局主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单位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事故调查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并及时向州、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各工作小组的参加部门,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事故性质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确定。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评估
  (一)监督管理
  县农牧、工商、发改局、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大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大力促进企业诚信建设。
  (二)事故报告
  建立健全人民政府和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青海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
  (三)事故评估
  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专家或责成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诊。
  (四)事故通报
  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通报事故发生情况。
  五、应急预案启动
  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对符合本预案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控制事态的发展。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县食品要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调度,参与做好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七、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应征得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同意后,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八、应急预案
  (一)人员保障
  1、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县卫生局参与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控制与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为指导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救治网络,加强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组织应急事故处理的演练。
  (二)物资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全力抢救事故伤亡人员。
  (三)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九、其它事项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二)本应急预案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部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贯彻执行本《应急预案》。
  (四)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