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省草原植被恢复工作正常推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和要求,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发布了《关于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通知》指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包括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察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草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通知》还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并规定了光伏电站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指出,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同植物的市场价格征收。另外,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丽娜)